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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10月15日

道德品质--我对中立者的看法

 

前写天一位密西根大学校报的朋友要求我帮他写点东西, 发表在时论的栏目上.  他说与其浪费平时我天南地北, 侃侃而谈的能耐, 不如为学校的校报尽点微薄之力, 也好落得他耳根清静. 而写作的主题, 则是写写我做为一个不同文化背景的旁观者对美国现状的看法. 无外乎写写宗教, 政治, 经济,生活, 和时尚一类.

 

于是我奋笔疾书写下洋洋几千字来, 将这几年到美国后关于总统竞选中的种种宗教政策的不明不白的牵扯, 和战争开始到现在搞得进退两难, 骑虎难下的尴尬局势, 并因此拖累美国经济状态一路跌到马桶里, 以及布什对这次惨不忍睹的天灾人祸所采取的缓慢的,不尽人意的解救措施从而反映共和党治理国家无方的嘴脸, 等等等等, 说了个痛快.

 

我满怀信心的将我的文章交给了我的朋友, 希望因此能得到些有脑子的, 还没遭到宗教信仰荼毒的学生的共鸣, 结果却是遭到了冷宫的待遇.

 

为什么, 我怒冠冲天的质问我的朋友, 而他却一句话就让我闭了嘴: “你写的东西过于辛辣, 而且少有迂回婉转.”

 

于是我没再争什么. 不止一次因为说话太直白而吃亏的经验让我真正的学到了: 不能因为我有叙说真实的勇气和诚意就猜测和认为旁人也有听真话的心里准备. 而忠言逆耳的道理我还是明白的, 所以我没再浪费唇舌. 只能怪我自己遇人不淑, 我还是高估了这位朋友道德品质----在需要实话实说的时候, 这位朋友仍然采取了封齿不言, 明哲保身,袖手旁观,中立的方式.

 

当然, 在这个言论自由的国度里, 我还是没什么损失. 我的文章没有被发表, 我从此对这位朋友敬而远之, 正所谓话不投机三句多. 我虽然明白道德规范很多时候是模棱两可, 没有很确凿的定义的.  因为牵扯了太多的人为因素, 所以很多时候是必须视情势而定的----这也是社会哲学中所点到的所谓道德观应变论.

 

但有些东西, 对就是对, 错就是错, (例如死刑: 我一直认为一个国家政府恰恰以 "死亡" 的方式来惩罚犯人"将别人至死的行为" 并以此来证明法律的公正是件很讽刺和自我矛盾的事. 因为倘若夺取他人性命是大逆不道, 并引起道德危机的行为, 那么政府又怎么能用同样不道德的方式--死刑, 打着法律的旗子自命正义的行使所谓的 "公正?" 用杀人来惩罚谋杀? 从伦理上来讲是否多少有些自相矛盾?) 无论如何迂回婉转, 善选措词, 仍然改变不了事实的丑陋. 于是我的朋友选择了回避的方式, 宁愿视而不见, 而我, 在活了21 年的岁月后, 仍然学不会将眼睛移开. 我没有能力因为一件事态的丑陋和残酷而忽略它的严重性, 而不去面对它. 所以我将它烙印在心里, 然后想一想, 究竟怎样能以我微薄的力量去做出些许的改变.

 

当然, 我没有天真的认为自己有一手遮天的能力, 我也从不做着改变历史潮流的白日梦. 可是在我力所能及的范围内, 我想尽最大的努力去寻找我的道德观和外界世态炎凉现状的平衡. 于是我做志愿工作, 也准备在学成医学后, 花一些时间为世界卫生组织工作. 这样, 我可以满世界的走走, 在那些生活和资源都极为贫乏的国家里, 找到自己灵魂和良心的平衡点.

 

于是这位朋友令我忆起曾经在名著<<神曲>>, 走遍地狱的诗人但丁说过的一段话: “地狱中最热, 最痛苦的地方是保留给那些, 在巨大道德危机的时候, 采取明哲保身之道, 维护自己中立地位的人.”  

"The hottest places in hell are reserved for those who, in a ime of great moral crisis, maintain thier own neutrality."

                           --Dante, <The Divine Comedy>

 

我想, 那些装做看不到一件事物的严重性的人, 比那些看到了而漠不关心的人, 更令人不齿.

 

 

你今天可有自省吗?

 

 

 

 

评论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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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的图片
(没有名称) 发表:
不错哟,很有想法!这是我看你的第一篇文章。
9 月 29 日
·燕窝发表:
本来我以为你的文章会被发表,因为美国是“资产阶级自由化”啊!高度自由啊!连总统遭受嘲笑和讽刺的东西都满天飞,何况你的文章?
 
看来任何时候自由都是相对的。
也许到时候你的率直就也是相对的了。你五年后会怎样?我不敢想。也许会婉转一点?呵呵。社会总体环境对人的影响还是要承认的。。。我扯远了HOHO
2 月 3 日
匿名 的图片
富裕中农 发表:
死刑的问题,嘿嘿,不苟同。
“我一直认为一个国家政府恰恰以 "死亡" 的方式来惩罚犯人"将别人至死的行为" 并以此来证明法律的公正是件很讽刺和自我矛盾的事.”——除了剥夺剥夺他人生命者的生命,实在想不出来有什么方式来使正义和公理得到伸张。
建立这种明显的杀人偿命的法律条文,其实正是为了保证尽可能地给欲剥夺他人生命者以震慑,在这一点上,你举的吐痰的例子并不合适。我们倒不如设想这个例子,如果警察要追捕一个公路上的超速者,那么警察需要遵守公路的限速规定么?
11 月 16 日
匿名 的图片
zyxlady 发表:
喜欢。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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